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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庭上厮杀,渣渣被一网打尽(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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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徐伯临要完蛋了。

    徐伯临在庭上大喊:“他撒谎!不是我开的车,不是我!”

    法官敲了法槌:“肃静!”    徐伯临还欲喧哗,郭学益拉住他,用眼神制止。。。

    法官问二号被告律师,对证人证词是否有异议。

    郭学益起身,提出异议:“首先,有一件事我要先声明一下,证人万河东的室友姚勇金是被一个叫崔鹤的赌徒所杀,崔鹤因为身患癌症,已经去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指使崔鹤杀人,所以证人万河东所说的杀他灭口根本就不成立。”

    推翻了这个大前提之后,郭学益向证人提问:“证人,你为什么在警方的时候不说出你所谓的真相,而非要等到庭上再来翻供,是中途受到了谁的胁迫才临时改了口供吗?”

    万河东语气坚定:“没有任何人胁迫我,是我自己太害怕,犹豫不定,拖到现在才把真相说出来。”    看来证人准备做得很足。

    郭学益没有再继续提问证人,他换了个辩护方向:“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发现一个规律了没有?丁四翻供,三号被告徐檀灵也翻供,现在证人万河东先生又翻供,就跟约好了似的,就跟有人在操控似的。证人的口供都这么随意吗?想翻就翻,想改就改?如果是这样,证人说的话还有什么可信度。”

    一番言论,把三位证人的证词都否定了。连身为检察官的周唐如都不得不佩服郭学益的临场应变能力。

    郭学益继续:“而且非常不巧,指控我当事人杀人的证明全部都是人证,没有任何物证能证明我的当事人和这两起案件有直接关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希望法官大人和陪审员在审判的时候能考虑这一点。”

    证人万河东这时候说话了:“谁说我没有证据?”    此话一出来,庭上顿时鸦雀无声。

    整场官司下来,这是郭学益头一回彻底懵住了。

    形势再次逆转,游刃有余的变成了周唐如,她提问证人:“什么证据?”

    万河东拿出一个U盘:“这是我和徐伯临的谈话录音,他亲口承认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这是临时拿出来的证据,郭学益立马质疑证据。    万河东说:“录音是真的,有真伪鉴定报告。”

    法官和陪审员短暂商议之后,允许证据呈堂。

    郭学益这时看向徐伯临,而徐伯临一脸错愕,显然还不知道录音的内容。

    周唐如提议:“法官大人,请允许我当庭播放。”

    法官和陪审员确定证据能作为认定事实之后,允许当庭播放。    接着书记员播放了录音。

    先出来的是徐伯临的声音:“明天我会让檀灵带一笔钱过去,我就跟她说是给你定金,你想办法拍视频,后面可以当成指认她的证据。”

    徐伯临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万河东坑了。

    接着是万河东的声音:“警方那边呢?我自己去自首?”

    “不用,我到时会把你的地址给檀灵,她以为你跟她是一路的,肯定会告诉警方。”

    “然后我就把你杀人的罪名都推到她头上?”

    “嗯,就这么办,等结案了,我先转你百分之一的股份。做笔录的时候不要大意,别让警方看出来问题。”

    录音到这里结束,前后不到两分钟。

    徐伯临彻底方寸大乱:“我没有杀人,不是我撞的,是万河东!开车的是万河东!”

    周唐如立马提问:“徐伯临先生,你不是没去过案发现场吗?怎么现在信誓旦旦地说是证人开的车?”

    徐伯临傻住了。

    郭学益皱了皱眉,万河东翻供和突然出现的这个证据都不在他的预设范围之内,现在的形势对他非常不利。

    周唐如乘胜追击:“法官大人,我方还有最后一位证人,请允许传召她上庭。”

    法官允许,证人上庭。

    最后一位证人是徐檀兮。

    原本懒着骨头坐着的戎黎挺直了后背,坐直来,目光紧紧地跟着徐檀兮。

    洪家和祁家的两位老太太在徐檀兮出现的那一秒,哭肿了的眼睛又潮湿了。

    “证人,请先介绍一下你自己。”

    她站在证人席,声音平静,淡淡的,低低的:“我是徐檀兮。”

    周唐如补充:“证人徐檀兮,是二十五年前肇事逃逸案受害人洪苓仪的女儿,也是去年徐家车祸案的幸存者,同时还是案件的目击证人。”介绍完,周唐如问,“徐小姐,请问你当时在现场看到了什么?”

    徐檀兮往旁听席看了一眼。

    戎黎回了她一个安抚的眼神。

    她说:“前面一位证人的证词我也听到了,他所说属实,开车撞人的是徐伯临。”

    徐伯临立马大吼:“你撒谎!”分明是万河东!

    法官敲槌:“肃静!”

    徐伯临死死咬着牙,愤愤地瞪着徐檀兮。

    徐檀兮眼里泛起了盈盈泪光:“我和祖母、姑姑乘坐的车卡在了护栏上,姑姑在主驾驶,当时已经晕过去了,祖母和我都还有意识,因为腿受伤,动不了,手机也不知道掉在了哪里,徐伯临就是这时候出现的。”

    她停顿了很久,目光凄凄,声音有很轻微的哽咽:“我和祖母还以为是救星来了,就向他求救,可是他却没有动,不知道和司机万河东先生说了什么,说完他们换了位置,在大货车错开之后,就开车撞了上来。祖母庐砚秋女士第一时间抱住了我,车起火之后,只有我还有意识,我爬了出去,但因为受伤严重,倒在了地上,然后有人走过来,向我伸手,我看到了一只手表。”

    徐檀兮停下来。

    周唐如趁这个时间,提问万河东:“二号被告当时和你说了什么?”

    万河东说:“他让我开车撞上去,说撞了就把手表给我,还说不会有监控,前面车辆的人也晕过去了,但我还是不敢,他就跟我换了位置,自己开车。”

    郭学益起身:“我有问题。”

    法官同意他提问。

    “案子一开始,公诉人就告诉了大家,幸存者徐檀兮小姐只看到了一只手表,现在她又说自己看到了撞车的凶手,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徐檀兮回答:“车祸发生之后,我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忘记了现场的事情,只隐约记得手表,最近做了催眠治疗,才把事情想起来。”

    徐檀兮说完,周唐如立马提供了证据:“这一份徐檀兮小姐的心理医生下的诊断书,可以证明徐小姐的确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还有一份是徐小姐最近接受心理催眠的治疗记录。”

    周唐如把两份证据呈堂。

    法官问二号被告律师还有没有异议。

    “我还有两个问题。”郭学益走到徐檀兮面前,“徐檀兮小姐,请问你在上庭之前知不知道自己是洪苓仪女士的亲生女儿?”

    她答:“知道。”

    郭学益又问:“知不知二十五年前的那桩肇事逃逸案?”

    “知道。”

    “那你是不是也怀疑凶手是我的当事人?”郭学益并没有给徐檀兮回答的时间,他提高语调,咄咄逼人,“你觉得是我的当事人撞了你的亲生母亲,所以你想为母报仇,和万河东串通一气,陷害我的当事人。”

    周唐如反驳:“法官大人,被告在混淆视听。”她面向郭学益,“万河东已经提供了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就是徐伯临撞车杀人,哪来的串通一气,被告律师,请不要对我的证人进行无端的揣测和诽谤。”

    郭学益没有继续。

    周唐如的辩护还没结束,她还有最后一张王牌:“另外,我这里还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徐伯临是徐家车祸案的真凶。”

    证据呈堂,是黄建博和徐檀兮的视频对话。

    播放完毕后。

    周唐如发言:“证人徐檀兮小姐之所以会忘记车祸现场的事,不仅是因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更是因为被告徐伯临买通了徐小姐当时的心理医生黄建博。黄建博催眠了她的记忆,让她忘记了自己所看到的真相。被告之所以会收买黄建博,之所以会指使丁四去祥云镇谋害徐小姐,都是因为徐小姐亲眼看到了他撞车杀人,他想要灭口,想要遮掩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所以两次三番加害徐小姐。”

    徐伯临站起来反驳:“不是我开的车,是万河东!”

    他一直在反复强调这个点,然而没有人相信他的话。

    连续两个证人、两份证据出来,事情成定局了,郭学益不作声,也没得辩,这场官司打到这里,已经输了。

    后面温照芳的律师做结案陈词的时候,直接把矛头对准徐伯临,声称不管是破坏刹车还是指使丁四谋害徐檀兮,都不是温照芳一人所为,当中有徐伯临怂恿利用的成分。

    郭学益结案陈词的重点放在了二十五年前的肇事逃逸案,强调了那件案子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疑点利益应该归于他的当事人。

    最后,公诉方结案陈词。

    “二十五年前,因为被告徐伯临违规驾驶,两条人命丧生,庐砚秋女士出于私心,把所有证据都清理掉了,让受害人不能沉冤得雪。时隔多年,被告徐伯临不仅不知悔改,还变本加厉,为了股份和财产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妹妹,并且嫁祸给自己的亲生女儿,人证物证都有,又是两条人命,再加上因为手表而被误杀的姚勇金,两起案子,一共五条人命,被告徐伯临简直丧心病狂。”

    旁听席上,祁栽阳红着眼,握紧了拳头。

    先是人情,接着是法理,周唐如继续陈词:“徐家车祸案已有明确的证据链表明是徐伯临所为,而肇事逃逸案又与这件案子有因果关联,虽然尚且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肇事逃逸的是被告徐伯临,但从庐砚秋女士对徐檀兮小姐的种种弥补行为都可以间接指明凶手就是徐伯临。”

    结案陈词结束,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因为案件复杂,合议结果三个小时之后才出来。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徐伯临故意杀害庐砚秋、徐叔澜罪名成立,故意杀害洪苓仪、秦端阳(司机)罪名不成立,两名受害人与被告有亲缘关系,但被告徐伯临不仅毫无悔改表现,还试图诬陷他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严重,判处被告徐伯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温照芳故意杀害乔梁田罪名成立,间接杀害庐砚秋、徐叔澜罪名成立,但念在有悔过表现,且有受人挑唆的因素,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

    被告徐檀灵在刑事侦查中,做出虚假证明,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另外,丁四维持原判,判处八年有期徒刑,证人万河东存在妨碍案件侦办行为,会单独立案起诉。

    ------题外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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