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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林自遥这边忙着柯姬的案子,吴忧这里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吴忧接了一单关于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违法建筑的定义,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观点莫衷一是,这一定义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此处不再展开讨论,即援引法学泰斗王利明教授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不仅仅局限于建筑类的法律、法规,亦不局限于公法、私法。
此外,我国还尚未有一部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作出明确的定义,只在《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规定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罚则。但是有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涉及对违法建筑的规制,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等。
因此,无论是众说纷坛的违法建筑的定义抑或我国目前立法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都一致的认为违法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其“建筑行为违法”,而非建筑物本身违法。
吴忧的当事人彭程,就是标的物违法建筑的建造人,是卖方。他与买方林坦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彭程将名下的一套位于学前路83号城市花园7座908的房产卖给林坦。
彭程名下的这套房产是顶楼,因此彭程在顶楼违规加盖了一层,原本一层的房子变成了复式房,违规加盖的一层没有办理产权证,这个情况,彭程与林坦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彭程已经向林坦说明了这个情况。
林坦恰恰是看中了顶层加盖扩大了使用面积,并且不需要按照市价支付购房款,一举两得。
彭程与林坦达成协议,有产权证的房产,按照市场价每平方米4万元出售,违规加盖的一层,按照10000元一平方补偿彭程的建造费用,在合同签订当天,林坦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彭程,并且约定合同签订之后七天内,林坦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办理贷款部分,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同时,彭程配合林坦进行产权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七天后,林坦还未将首付款汇入指定账户,彭程多番催促,林坦只说自己的一笔理财款还未到期,请彭程再宽限五天,自己保证五天之后一定会将首付款汇入合同约定的制定账户。
彭程是个好说话的,便同意了林坦的请求。
可是五天之后,林坦却告诉彭程,房子他不买了,要解除合同。
彭程想,买卖还是得你情我愿,于是也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林坦支付的10万定金必须没收,林坦还得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彭程30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