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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亦柯心中窃喜,面上却不表露分毫,他回答道:“从法理上来说,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以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1)适格的主体;(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覃涵脸上没有多余的表情,让人窥视不出此刻她内心的真实想法。
李亦柯接着说:“法律行为生效后,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违法建筑买卖合同中处分(物权)行为因违法建筑尚不能进行物权登记,处分(物权)行为是否可成就不能确定,但毋庸置疑,处分(物权)行为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只是其是否能够生效仍存疑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未生效。此外,《物权法》第6、9、14、15、20、30、31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于未经登记的物权行为,明确使用了“不发生效力”的表述,因此以违法标的物为标的处分(物权)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建造行为违法而无法进行转移登记,处分行为未生效。之后,若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则处分(物权)行为生效,买卖双方可依约履行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反之,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四)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规定,请求解除债权合同。”
元武想说些什么,但是此刻他脑中似乎有无穷无尽的想法在翻腾,犹如在沸水中烹煮的豆子一般,自己想抓住其中一颗,却不知道那颗是有用的。
覃涵动了动身子,然后问道:“双方对案件是否还有补充?”
李亦柯说:“没有。”
元武说:“没有。”
覃涵说:“那今天的庭审就到此为止,休庭。”
元武......没了,也不问他了?!
元武有些丧气。
走出法院,李亦柯问吴忧:“师兄,您说这场官司咱们能赢吗?”
吴忧也不知道,这场官司只能说赢面输面各半,他拍了拍李亦柯的肩膀,赞许地说道:“亦柯,你今天表现很好!”
李亦柯赧然,却又因为得到吴忧的肯定而感到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