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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个月,王涛的十一个借款案件开庭了。
主审法官叫刘冰心,是个四十多岁的女法官,眉心有一道淡淡的竖纹,应当是经常皱眉的缘故。
十一个债权人统一请了一个名叫陆一鸣的中年男律师。
刘冰心法槌一敲,庄严地说:“现在开庭。”
刘冰心说:“这十一个案件被告相同、案件事实相似,是系列案件,我们按照立案的先后顺序,先审理原告为刘五的案件,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陆一鸣和林自遥异口同声地说。
“好的。”刘冰心说。
“下面查明双方到庭人员。”刘冰心说。
“原告刘五,本人出庭,委托代理人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陆一鸣,委托权限,特别授权。”陆一鸣说。
陆一鸣嘴角有两道深深的皱纹,显得苛刻而不友好。
“被告柯姬,本人未到庭应诉,王睿,是债务人王涛和被告柯姬的婚生子,系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柯姬代表应诉;被告王琰系王涛父亲,被告唐秀玉系王涛母亲,本人没有到庭应诉,委托律师到庭应诉。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林自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王涛的父母因为已经言明放弃了继承权,更加之身体原因,决定不到庭应诉;多多是未成年人,自然不会到庭应诉;柯姬却是不想再因为王涛这个负心汉而与别人对簿公堂而选择不到庭应诉。
四人出于对林自遥的信任,将案件全权委托予林自遥处理。
法律规定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是程序上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而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总而言之,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权限比一般授权的代理权限大的多。
“本案由我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和被告有没有异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刘冰心循例问道。
“没有异议。”陆一鸣和林自遥不约而同地说道。
“原告刘五陈述诉讼理由和事实请求。”刘冰心说。
陆一鸣微微颔首,向刘冰心致意,然后说道:“尊敬的审判长,我代表原告刘五进行陈述。2017年5,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债务人王涛向原告刘五借款50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年;2018年2月,债务人王涛突发车祸死亡。根据继承法规定,本案的四名被告即王涛的配偶、儿子以及父母是王涛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另外,王涛举债,是在其与被告一柯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而债务应当属于王涛与被告柯姬的夫妻共同债务,柯姬应当承担无限还款责任。”
刘冰心说:“被告答辩。”
林自遥定了定神,开口朗声道:“我代表第二被告王涛的儿子王睿以及第三被告王涛的父亲王琰、第四被告王涛的母亲唐秀玉表示,放弃对王涛财产的继承权,因此,三位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王涛先生生前的债务。”
刘五紧张地扯了一下陆一鸣的袖子,小声询问道:“这可怎么办?”
陆一名示意刘五稍安勿躁,简要地解释道:“不要紧,他们都放弃继承权,那财产都归柯姬继承了,柯姬也得还。”
刘五似懂非懂地点了点头,想要深究,林自遥已经开始答辩。
“下面,我代表第一被告柯姬答辩。”林自遥说。
“本案王涛的对外举债行为,第一被告柯姬并不知情,借条上没有被告柯姬的共同签名,王涛举债的钱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第一被告柯姬否认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柯姬女士同意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在继承王涛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林自遥说。
陆一鸣抿了抿嘴,露出一副深思的表情。
“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是否有补充?”刘冰心问。
“有。原告刘五先生与债务人王涛先生签订借款合同是在2017年5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还未出台,还未规定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对外举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而2017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在2017年5月,原告刘五与债务人王涛先生签订借款合同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完全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所以刘五先生才没有让柯姬女士共同签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审判长注意,根据逻辑,‘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是构成‘夫妻债务’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也就是有‘共同签字’和一方的‘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被告的代理律师,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有失偏颇。所以本案中,被告柯姬女士以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而否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