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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当天,原告陈锦煜、陈锦秀兄妹到场和代理律师吴忧到庭,冯老太太还躺在医院里。
被告a医院仅有代理律师刘旻和助理尹川到庭应诉。
主审法官吴晖一敲法槌,庭审正式开始。
“原告,请你宣读诉状。”吴晖说。
“尊敬的法官,下面我代表三位原告宣读起诉状:死者陈飞,系原告冯贞丈夫,原告陈锦煜、陈锦秀父亲,因胃癌晚期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不幸坠楼身亡。原告认为,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经实地勘察,被告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并未设置防坠护栏,并且在死者坠楼当天,医院义务人员未尽到看护义务,是导致死者坠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都规定: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基本的法定义务。原告认为,死者的坠亡与被告安全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定以及医务人员未尽到看管义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告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38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吴忧说。
“被告答辩。”吴晖说道。
刘旻点了点头,他的助理尹川开口:“尊敬的法官,现在我代表被告a医院进行答辩。死者陈飞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其主诉胃癌入住我院治疗,合计15天,期间患者激情极不稳定,并有几次严重的情绪波动。针对患者的特殊情况,我院除了积极治疗患者的胃癌病痛外,还给予了更多的看护和关注。但是,医疗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必须要均等分配给在医院的其他病患,因此医院反复多次以书面形式提醒患者家属,也就是三位原告,必须对患者进行24小时的看护,但是在事发当天,患者家属及其聘请的护工并没有履行看护义务,从事后调取的监控录像来看,原告聘请的护工是清晨5:30离开病房,直到6:10才回到病房,也就是在这40分钟时间,患者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离开了病房,最终酿成自杀悲剧。此外,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我院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不符合规范的问题,被告方要特别强调,我院在病区内全部设置了防坠设施,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绝对符合医院安全设施建设规范,但是死者坠亡的地方是在生活区,医院不是监狱,不可能全方位无死角地建设防坠栏。综上,医院既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医院在患者坠亡之事上无过错,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尹川说。
“你胡说八道!”陈锦煜一拍桌子,指着尹川怒骂道。
“陈先生,别这样。”吴忧拉了拉陈锦煜的袖子。
“原告,注意一下情绪,这里是法庭。”吴晖提醒道。
“好。”陈锦煜不甘心地点了点头。
“现在进入法庭质证阶段。请原告先举证。”吴晖说。
“原告一共出示以下六份证据:1、死者陈飞死亡证明,证明陈飞已经去世的事实;2、医院就诊病历、收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证明死者在被告处治疗及医疗费用;3、护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护工出具的收据,证明护工费支出;4、丧葬费发票,证明死者的丧葬费用;5、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6、误工证明,证明原告陈锦煜、陈锦秀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产生误工。”
“被告质证。”吴晖边说边低头翻阅着证据材料。
“我们要求看证据原件。”尹川说。
“可以。”吴忧将证据原件递给尹川。
“对第一份证据死亡证明,第二份证据就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第四份证据丧葬费发票,真实性和证明对象皆无异议;对第三份证据护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出具的收据有异议,这只是收据,不是发票,不能证明书写此份收据人员的身份以及原告实际支付的护工费;对第五份证据交通费发票真实性和证明对象都有异议,原告方支出交通费明显高于合理范畴,请法院酌情裁判;对第六份证据原告陈锦煜、陈锦秀的误工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要求查看两原告的原始工资凭证或者工资条。”尹川说。
“上面盖着公章呢,还能是假的吗?”陈锦煜又嚷起来。
“他说他,您别急,法官会裁判的。”吴忧拦了拦陈锦煜。
陈锦煜抬头就看到吴晖正不悦地看着他,他立刻尴尬地扯了扯嘴角,算是把这事遮掩过去。
“被告举证。”吴晖说。
尹川看了一眼刘旻,刘旻没有说话,只是微微点了点头。
尹川说:“我方提供患者在我院治疗的所有病例资料作为证据,事发当天,所有病历资料已经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封存,并经过两位原告的认证,现在请在法庭的主持下,拆封病历资料。”
“原告?”吴晖问。
“我方要查看病历资料的封存情况。”吴忧说。
“可以。”
尹川将几包病历递给吴忧。
“您看看,有没有问题。”吴忧对陈锦煜、陈锦秀说。
两人反反复复地与手机中照片进行比对,生怕错过细枝末节,上了医院的当。
“原告方确认了吗?”大概过了五分钟,吴晖问道。
“是这份。”陈锦煜说。
“那就拆封病历吧。”吴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