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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夹着案卷走了进来。
他警惕地看了看原、被告席,暗自祈祷可不要昨日重现啊,他的心脏可受不了。
虽然心中翻江倒海,但是张颖的面上却不露分毫,问在场的人:“都到了哦?”
坐在书记员位置上的小刘暗忖,今天张法官的开场白真是别致,好像不是要开庭,倒像是要拉家常似的。
林自遥和曹辉认真地点了点头,表示都到了。
张颖坐下来,说:“开始开庭。”
然后又特意顿了顿,看了看被告席上的琪、王梅,没有动作;又看了看原告席上的王威,安安分分。
这就好,这就好!张颖长吁一口气。
“好!”张颖说。
众人......好?好什么?
张颖立刻加快了庭审进度,他宣布:“王威诉被告郭萍、王琪、王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在开庭。现在查明到庭应诉人员。原告?”
转折的又快又硬。
曹辉敛神,正色道:“原告王威,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怀海市凤河路35号,本人到庭应诉。委托代理人:曹辉,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林自遥接口道:“被告一郭萍,女,1935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怀海市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本人未到庭应诉。被告二王琪,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怀海市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本人到庭应诉;被告三王梅,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怀海市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本人到庭应诉。”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自遥,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张颖问:“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没有异议。”曹辉和林自遥说。
“本案由审判员张颖,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小刘记录,有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曹辉和林自遥说。
“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起诉状、证据清单副本,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辩状、证据清单副本,双方是否收到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张颖问。
“收到。”曹辉和林自遥说。
“原告,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张颖说。
曹辉清了清嗓子,说道:“王大山(已去世)与本案被告一是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子女,即本案原告王威、被告二王琪与被告三王梅。1997年9月,王大山与郭萍按照房改政策,购得王大山所在单位房改房一套,并于2001年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王大山名下,房产住址为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上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系原告王威,并且在购买房产时,王大山郭萍夫妇承诺,这套房由王威出资,实际所有人是王威,只是以王大山与郭萍名义购买,并立书为证:'我夫妇现住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房产一套,系王大山单位公房,于一九九七年房改期间公房出售时,我等以职工名义购为私有。当时因经济问题经与儿子王威协商,同意由他出资购买,因此待我等离世后该房产权应由儿子王威所有,他人无权干预。同时,唯恐后人发生纠葛,特此立书为证。立书人:王大山、郭萍。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立'。一年前,王大山去世,王威要求郭萍、王琪和王梅按照书证所述,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王威名下,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诉争房屋系其借用父亲王大山与母亲郭萍名义购买,并由其实际出资,虽然登记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但购房时已经说明只是借名买房,购房款由王威承担,因此诉争房屋应是原告王威个人财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三被告协助王威办理湖畔路23号7座6单位房产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王琪和王梅的表情有些冷漠,对王威很不屑,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三位被告答辩。”张颖说。
林自遥正了正坐姿,说:“尊敬的审判长,我代表被告一郭萍女士答辩:诉争房屋湖畔路23号7座6单位是被告郭萍女士丈夫王大山单位房改房,于1997年9月进行房改,并于2001年办理了产权证,产权登记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诉争房屋系以王大山生前职工名义,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的,一家五口一直住在诉争房屋内,后原告王威结婚后另置房屋搬了出去,王威的婚房是用被告一郭萍和王大山出资置办的。后来,郭萍女士和丈夫王大山考虑到两个女儿,即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王琪和王梅一直独身,就决定将本案诉争房屋留给王琪和王梅,由他们所有,作为晚年安享之所,这件事,是当着包括王威在内的全家人面郑重说的,王威也没有反对。王大山一年前已经去世,去世前仍然认为房产应当由王琪和王梅姐妹继承,现在,被告郭萍女士也决定将诉争房屋由被告王琪和王梅继承。”
王威不轻不重地锤了锤桌子,岂有此理,母亲真是太偏心了,难道他就不是她的亲生儿子了。
林自遥说:“尊敬的审判长,下面我代表被告王琪和王梅答案。”
王琪和王梅回过神,齐刷刷地看向张颖。
张颖在法庭上接受过无数次目光的洗礼,今天却特别紧张。
林自遥说:“诉争房屋是父母王大山以及郭萍的房子,目前仍由三被告居住,房屋的水电燃气费用都是由三被告共同,房屋的产权与王威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起诉状说的不是事实。”
林自遥顿了顿,说道:“综合三位被告的答辩,本案中,第一,诉争房屋是王大山与郭萍的房改房,并且产权登记在王大山与被告郭萍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王大山与被告一郭萍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