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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章 借名买房纠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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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自遥说:“原告声称97年时的购房款是由他支付,这点被告一郭萍没有否认,但是支付了购房款并不代表就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物权的成立需要登记。第二,诉争房屋是王大山单位的房改房,房改房的购买是需要购买资格的,97年7月,诉争房屋进行房改,王大山作为单位的员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房改,并以自己和郭萍的工龄折算购房款进行抵扣,因此,王威所负担的5万元并不是全部的购房款。”

    林自遥接着说:“第三,王威先生出具的王大山先生和被告郭萍女士的字据上,清楚明白地写明,待两位老人过世后,诉争房产由王威先生继承,外人不得干涉,可以说,这是一份遗嘱,其发生效力应当在王大山先生和郭萍女士过世后,并不是原告所陈述的,这是王大山先生和被告郭萍对诉争房屋所有权是王威的确认。”

    林自遥说:“第四,王大山先生和郭萍女士虽然在1997年11月写下了字据,但是在后来,两人以口头形式对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变更,表示要将诉争房产留给被告王琪和王梅,作为二人养老之所,所以,王威先生所持有的遗嘱因与后续遗嘱相悖,应当以后续遗嘱为准,诉争房屋应当由两被告享有所有权。”

    “答辩完毕。”林自遥说。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没有补充?”张颖问。

    “当然有。”曹辉还未开口,王威就迫不及待地说。

    “被告律师简直就是胡说八道。”王威指着林自遥说。

    林自遥对这种指责已经是司空见惯了,脸上依旧保持着得体的微笑。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张颖说。

    曹辉说:“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几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王大山先生和被告一郭萍女士手书的声明一份,声明载明:我夫妇现住湖畔路23号7座6单元房产一套,系王大山单位公房,于一九九七年房改期间公房出售时,我等以职工名义购为私有。当时因经济问题经与儿子王威协商,同意由他出资购买,因此待我等离世后该房产权应由儿子王威所有,他人无权干预。同时,唯恐后人发生纠葛,特此立书为证。立书人:王大山、郭萍。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立',该份证据证明王大山先生和郭萍女士承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威所有。第二份证据是诉争房屋购房款缴款记录,缴款人是王威,证明1997年房改时,王威只是借了父母名义买房,实际的出资人是王威。两份证据共同证明诉争房屋实际的所有人是原告。”

    “三被告质证。”张颖说。

    林自遥说:“我代表三位被告共同质证: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这是客观事实,郭萍没有否认,王琪和王梅也不想罔顾事实地否认,从这一点来说,三个人都是实事求是的人。

    林自遥接着说:“对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但是对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两份证据只能证明购房款是王威交的,但是不认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王大山和郭萍夫妇。另外,在第一份证据里,已经写明要王大山和郭萍过世后房屋才能处分,现在郭萍还在世,王威无权要求处分诉争房产。”

    林自遥话音刚落,一直在沉思的王琪突然说:“法官同志,我有话要说。”

    “同意。”张颖说。

    虽然有律师,但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当然可以说话,发表自己的观点。

    王琪说:“虽然当时这五万块购房款是我哥哥,也就是原告交的。”王琪用手指了指王威,然后继续说:“但是,这笔钱,我敢说我父母亲后面已经还给他了,因为据我所知,我父母陆陆续续有给王威钱,一千两千也有,一万两万也有,我父亲去年才去世,这些年,给王威的钱肯定不止5万元了,所以,应该说,王威说的他付的购房款,我父母亲已经还清了。只能说当年家里有些困难,就让王威先垫一下。”

    王梅向来和王琪同气连枝,听到王琪这样说,连忙附和:“法官大人,确实是这样,我姐姐说的对。”

    王威差点气的吐血,父母确实有给他一些钱,但一码归一码,怎么能和这房子混在一起说。

    林自遥则感叹,两个老人还挺聪明的。

    王威也坐不住了,他反问道:“97年的时候,你们也都去工厂上班了,如果说父母只是让我垫钱,为什么你们一分都没有出?”

    王琪一愣神,很快反应过来,说道:“你怎么知道我没有给爸妈钱,只是花在别的地方了而已,这些年,家里的水电煤气费,不都是我和王梅出的。”

    王梅又是附和,连连点头。

    “你们住在房子里,你们不出水电煤气费,难道还要我来出?”王威反问道。

    双方说的好像有那么点道理~

    其实一个家庭里,大家早就不分你我了,而且钱这种种类物,都长一个样,没什么个性,又不写名字也不编号,哪张钱花在哪个地方,谁都说不清,反正都是为家庭添砖加瓦了;不像特定物,有自己的个性,让人一眼就认出来。

    种类物和特定物,是民法上关于物的一种分类。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齐白石的画、自己手工制作的不可复制的手工作品等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首饰等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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